5月1日起,新修订的《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新办法要求汽车租赁公司不得配备驾驶人员。据悉,新办法是对2002年制定的《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的修订。
根据新办法,北京对租赁小客车实施数量调控措施。租赁小客车年度增长数量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租赁行业发展目标、交通发展规划和全市小客车数量调控要求统筹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租赁小客车受小客车数量调控措施的约束,指标分配遵循无偿的原则。
该市交通委表示,新办法将汽车租赁管理放到大交通治理中一并考虑,对私人小汽车进行限制的同时,加强租赁汽车管理,提升租赁汽车行业服务水平,能满足一部分人的出行需求,充分体现了疏堵结合的交通治理理念。
新办法规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汽车租赁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公安、工商等部门共享管理信息,对行业实施信息化管理,为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该市交通委表示,通过信息系统,相关管理部门可共享管理信息,提高行政管理效能;汽车租赁经营者可登记并核对承租人身份信息,降低财产损失风险;承租人可查询企业经营服务情况和车辆情况,同时起到防止骗租和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效果。
对于备受关注的“代驾”,新办法要求汽车租赁公司“不配备驾驶人员”。此前,在对外征求意见时,针对代驾的表述为“不提供劳务驾驶的经营活动”。
该市交通委表示,从发达国家成熟的汽车租赁管理经验来看,汽车租赁不同于出租汽车、班线客运、包车客运等道路客运,不是道路运输服务关系,是对物的租赁。
因此,新办法规范的是以汽车为标的物的租赁关系,不是运输服务关系,明确了汽车租赁是不配备驾驶员的经营活动。
考虑到对大客车的车辆条件和驾驶人员的安全要求更高,租赁大客车时原则上应当配备驾驶员。实际需求上也以配备驾驶员的单位班车、旅游包车等为主,属于运输管理中的客运服务。
因此新办法仅规范9座以下小客车的租赁,9座以上大客车的租赁适用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规定。
根据新办法,北京对汽车租赁经营者实行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对经营者的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等方面综合评价,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汽车租赁经营者申请租赁小客车新增指标的,应满足上一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合格等条件。上一年度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相关部门暂缓办理本年度车辆更新指标手续。京华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收费标准、车辆保险、租车流程及监督电话,按约定价格收取租赁费用。确保用于租赁的车辆行驶牌证齐全有效,已办理相应保险,并安装车辆定位装置。
未安装定位装置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